2011年福建一女扒手盗窃时被抓,惨遭失主朋友侵犯,法院判了
上世纪末,许多出门在外的人都会格外小心,尤其是坐火车,一般是长途奔波,身上免不了要带些钱,结果遭贼惦记,八十年代时更是出了个“黄瘸子”,有“贼王”之称,原名黄庭利,他做贼的原因也很简单,一是家庭条件不好,二是没什么文化,三便是好逸恶劳的心态以及眼界的限制,嫌务农赚的少又辛苦,却又不知自己还能做点什么,于是走上了一条违法犯罪之路,更是发展了自己的犯罪集团。
经查明,至1986年,黄瘸子的犯罪集团已有近百名成员,犯罪活动涉及全国13个铁路局的列车、7省3市的30多个县,给无数旅客造成了损失,最终黄瘸子被判了死刑。
当然,这也与时代有些联系,对于盗窃的犯罪行为,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形,适用1979年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定罪处罚,当时,惯窃还是一个独立罪名,属于盗窃案件中情节严重的犯罪情形,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不过在1982年,鉴于此类犯罪活动猖獗,《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通过,规定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我国曾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在治安上下过一番苦功夫,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现如今,偷盗行为虽然仍存在,但危害性与上世纪末还是存在很大不同,情节尚未构成犯罪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盗窃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公民没有执法权,发现盗窃行为或者将小偷成功抓获,正确的做法是报警,由警方侦查后确认案件的性质系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依法处理。然而在福建福鼎,却有几人在抓到女扒手后并没有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出于对其行为的愤怒与不齿,几人将其非法羁押,并且有人看到她长得漂亮,从而心生邪念,最终被判刑。
虽然小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将面临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但她的合法权益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不能因为对方做出了不法的行为,就能够对其为所欲为,下面我们来看看事件的具体经过。
李某的家境不好,也没读过多少书,不过四肢健全,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理应找一份正当的职业以解决温饱问题,但却因为惰性以及好逸恶劳的想法做起了小偷。2011年1月16日,李某看到一名女子携带了一款价值不菲的手提包,并且随意将手提包放置了一旁,于是李某起了歪念,试图将包盗走。
然而女子张某(化名)也并非毫无警觉之心,身边也还有其他朋友在,在发觉李某的盗窃行为后将其当场抓获。一般情况下,大家对小偷都没有好脸色,张某和她的朋友也毫不例外,不过他们也没有做出正确的处理,而是把李某带到了某家旅社内,由叶某某、连某某等男子非法羁押。
他们对李某年纪轻轻就偷盗的行为感到不齿,对其言语教训了一番,但又发觉李某的相貌出众,又同朋友蔡某说了此事,称他们今天抓到了一个女小偷,而且这女小偷长得挺漂亮的,蔡某从而前往。
蔡某也觉得这个女小偷颇有姿色,但与其他人说说不同,蔡某还想付出实际行为,他把叶某某等人支开,对李某实施了侵犯。
李某也没料到对方会做出这样的行为,不过她认定对方的行为是犯罪,因此在事后报警,而蔡某在得知李某报警后,心就慌了,选择了主动投案。
在本案中,蔡某的行为涉嫌QJ罪,另外,根据我国刑法对非法拘禁罪的定义,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综合考虑该案的情形,叶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构成QJ罪,QJ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虽然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但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案情,蔡某的犯罪情形较为恶劣,法院最终判处了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原本只有李某一个人违反了法律,但因叶某某、蔡某等人不正确的处理方式,结果反而让自己被判了刑,李某成了“受害人”。不过李某心有惰性,好逸恶劳,做出偷盗的不法行为,迟早也会因此受到教训,多数人对小偷的行为并不会包容,只是这一次,李某所受到的教训让其难以接受,而她的合法权益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蔡某则因其犯罪行为锒铛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