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老太被男童骑车撞伤后坠亡,家属算出50万赔偿,法院如何判
许多事情都有迹可循,因蝴蝶效应而造成的意外结果,或许足以颠覆人的认知。2014年,北京东城区发生了一起让人无法置信的案例,一名老太被四岁的男孩撞倒在地,两个月后却坠楼身亡。家属一纸诉状将小男孩的家长告上了法庭,这两件事有什么关联?
事情还要从2014年7月21日说起,这天下午,吴老太正在小区内散步,突然被身后骑着自行车的四岁男童小明撞倒在地。吴老太年事已高,被撞一下直接造成股骨骨折。事后,小明的姥姥因为和吴老太关系较近,于是自行去医院探望。在这期间,吴老太家属表示,他们为了治病花费5000元医疗费,小明姥姥同意等到吴老太出院的那一天支付所有的费用。
然而,在吴老太出院后,小明一家并没有负担医疗费,而吴老太的家人也没有再计较,大家都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了。直到事故发生两个月多后,10月10日清晨,吴老太突然从自家阳台跳下身亡。
小明一家听说这件事后不以为意,他们并未想到,此后吴老太的家属竟然将他们一家告上了法庭,索要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在内的51万元。因为他们认为,吴老太自杀身亡与两个月前的事故有关。从正常的逻辑关系来看,二者似乎完全没有半点联系,为何在吴家人眼中,小明成了害死吴老太的真凶呢?
吴家人称,吴老太自从骨折以后,因疼痛难忍,身心遭受到巨大的折磨,在医院时她就因为腿伤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虽然此后腿已经好了,但是却时刻怀疑自己还会被撞倒并遭受腿伤的痛苦,因此在这样的精神折磨下,她逐渐萌生了轻生的冲动,直到出事的那天,她还幻想着自己的腿伤没有好。因小明撞击导致骨折,骨折导致抑郁,抑郁导致吴老太自杀,这似乎形成了一段完整的因果链条。
小明的父母却完全打破之前所有的指证,他们称小明根本就没有撞吴老太,她自己跌倒在地。另外,吴老太自杀也与他们没有半点关联。不过事后,法院调取了小区内的监控,并采纳了小区内邻居的证言,证实小明确实撞击了吴老太,这一点是不容辩驳的。
现在,本案最大的焦点问题就是,小明撞击吴老太的行为是否与吴老太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小明确实导致吴老太骨折,随后吴老太产生抑郁情绪,但是在这之间出现了逻辑断层,即骨折造成人抑郁是否为寻常结果?
普通人在经历了骨折以后通常不会导致抑郁,即便此事发生在年龄较大的吴老太身上,也属于偶发事件,因此小明撞击吴老太,只是因为她的心理较脆弱,才会导致抑郁的结果。另外,吴老太家属没有办法证明,吴老太抑郁的原因是骨折,因此她也有可能因为别的因素产生抑郁情绪,如平时子女对她较为冷漠,不怎么来医院看望;突然转移到病房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交场合,脱离了原先的邻里环境,感到孤独寂寞等。
除了骨折与抑郁症之间的因果关系外,抑郁症与自杀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反应一些问题。如果吴老太真的身患抑郁症,且已经达到了轻生的程度,说明她没办法自主生活,需要人照顾,有可能在事发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既然如此,那么吴老太自杀,她的亲属难辞其咎。因为根据原《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吴老太的监护人(一般是她的老伴或子女)负有照顾、扶助她的义务,但是却让她暂时脱离了家人的控制,因此需要为她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另外,在本案中,吴老太的家属从未提供吴老太系自杀的证据,公安机关也未能证实她是自杀身亡,因此也不排除意外或者他杀的可能(由于本案没有后续的消息,所以本文仍旧以吴老太自杀作为前提)。
因此,法院认为小明及其亲属无须对吴老太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不过小明父母需要负担此前吴老太被撞骨折的医疗费,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法院最终判决小明家属给付1.6万余元赔偿费用。
这起案例的判决体现了司法公正,在法治理念下,“谁死谁有理”的观念已经站不住脚。法律不会因吴老太死亡而让小明家属负担更多的责任,但与此同时也不会让小明家属规避应付的医疗费,如此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公平。
◐◐◐◐●☛█▼▲豪仕法律网HTtp://Www.79110.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