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同声,“敌国”小心!
来源:静思有我(ID:jingsiyouwo666)
过去几天,俄罗斯把日本整得够呛。先是8月13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登上了南千岛群岛。这几个岛,日本把它称为北方四岛,日本人说是他的。说实话,二战以前,这几个岛确实是他的。
于是日本就抗议。然后是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8月17日在记者会上,拿出随身携带的《联合国宪章》,当众念了第107条。然后说了几句分量很重的话,他说:
“我一直随身带着《联合国宪章》,这不,现在用上了。日本也是联合国成员,但他在宪章中最初被列为敌国。”
关键词是:“敌国”。
这个词儿不太好听。而拉夫罗夫又是在记者会上特别强调这个词,而且他还特别强调说这是《联合国宪章》上的词儿。
那么它是不是《联合国宪章》上的词儿呢?
回答自然非常肯定:是。
——拉夫罗夫说话还是比较靠谱的。
所以有必要非常严肃认真而又义正词严地说,在《联合国宪章》里,日本是“敌国”。
为什么要这样煞有介事地说日本在《联合国宪章》里被定性为敌国,这事儿呢?
因为,既然都加入联合国了,总的宗旨上来说,大家应该是一个大家庭里的成员,在这样的一个大家庭里面还要分敌我,是有些特别的。
但是这确实是《联合国宪章》的事实,而更为重要的是日本在自作孽。
《联合国宪章》把日本等国称为“敌国”的条款有三条,分别是: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
第53条分两项。
第1项的原话是:
“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以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107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2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请注意,“敌国”一词在这里),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这就是第53条第1项。
第53条第2项的原话是:
“本条第1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敌国”一词在这里。)
第77条分两项,第1项原话说:
“托管制度适用于依托管协定所置于该制度下之下列各种类领土……”
其中第2类领土是:“因第2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敌国”一词在这里。
第107条原文是:
“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2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授权执行之行动。”——“敌国”一词在这里。
我这样不辞辛苦地念《联合国宪章》的原文,甚至让朋友们有些想跳过,就是想告诉朋友们一个铁的事实,在《联合国宪章》里,确实有“敌国”条款。
《联合国宪章》的宗旨是为了和平,为了团结,而在这样的宪章里面,特别把“敌国”挑出来,反而可见宪章对敌国的重视。至于原因,我想我们能够迅速脑补:如果不解决掉敌国的问题,和平怎么能实现呢?
那么《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第107条,关于敌国的条款的意思是什么呢?
我们一一的解读一下。
第53条的意思是:
联合国安理会采取“执行行动”时(这个“执行行动”,按照宪章第7章的规定,是指“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在适当情形下,可以委托别人去执行。但反过来,别人执行的时候,必须要得到安理会的授权。
这个意思通俗一点说就是:按照《联合国宪章》,国家与国家之间,没有安理会的授权,一个国家不能打另外一个国家。
这是《联合国宪章》第53条的基本原则,但是就在这个第53条第1项,连自然段都没有换,紧接着就来了一个“但是”。“但是”的意思就是,对“敌国”不受这个限制。
啥意思?就是打敌国不需要安理会的授权,也就是可以自己直接动手。
其实这一条跟俄罗斯总统普京登上南千岛群岛的关联度不高,反而跟另一个事的关联度很高。
因为如果日本复活军国主义,中国、俄罗斯等国如果对日本采取军事手段,按照《联合国宪章》,是不需要得到安理会的授权的,是可以直接动手的。当然最好是以一个区域组织的名义,比如上海合作组织。
而且这是依据《联合国宪章》的具体规定,还不是模糊地依据原则和精神。具体来说事第53条第1项“但是”后面的两个前提之一,原话是:
“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
而第53条第2项特别解释说:
“本条第1项所称敌国,系指第2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
这一条说明了谁是《联合国宪章》所指的敌国。
——因为敌都是相对的,站在日寇的立场上,世界上很多国家反而还是他的敌国。那《联合国宪章》所说的“敌国”,到底是指哪些国家呢?
第53条第2项说,是“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的敌国”。
关键点是两个,“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
哪些国家是本宪章签字国呢?
《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字的。
当时签字的是51个国家。这51个国家就是《联合国宪章》的签字国。
所以《联合国宪章》当中所称的敌国,是指二次世界大战中这51个国家的敌国。
那么这就很清晰了。中国是这51个国家之一,苏联是这51个国家之一。而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战中,是中国、苏联的敌国。
所以,日本完全符合“敌国”标准,或者说日本就是标准的“敌国”。——实际情况是,敌国条款就是为日本等几个国家量身定做的条款,所以他才这么符合标准。
这是《联合国宪章》第53条关于“敌国”的规定。
我们再说第77条。
第77条是专门说托管制度的。其中第1项是说托管制度适用于哪些领土?其中第2类托管领土是,“因第2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
就是说,从敌国那里割离出来的领土,适用于托管制度。
关于这一条,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琉球——当然现在日本把它称之为冲绳——这就是二战当中,从日本这个敌国那里割离出来的领土,按照《联合国宪章》第77条第1项,应该由联合国托管。
而我们都知道,实际情况是,这一个《联合国宪章》第77条第1项定性为从敌国那里割离出来、应该由联合国托管的领土,并没有被联合国托管,而是先由美国托管,后来又由美国私自将它交给日本管理。按照《联合国宪章》第77条第1项,这个地方应首先由联合国托管,然后再由这个地方的民众决定何去何从,比方说独立,比方说加入包括中国在内的某个国家……等等,都是可以选择的选项。
严格按照国际法,具体来说,是按照《联合国宪章》,现在的所谓冲绳应该这么办。
我今天提到第77条,主要不是想讨论琉球的问题,只是这一条也提到了“敌国”这个词。所以关于这一条,今天不展开。
接下来说“敌国”条款中最重要的一条:《联合国宪章》第107条。
原话是:“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2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授权执行之行动。”
啥意思?与俄罗斯总统普京登上南千岛群岛有关的意思是,《联合国宪章》不取消二战时对敌国采取的行动。
在二战末期,具体是1945年8月18日到9月5日,苏联占领了这4个岛。
那么苏联对这4个岛的占领行为,在《联合国宪章》第107条的规定里,原词用的是“不取消”,因为这是二战中、“敌国”而采取的行动。
这是俄罗斯的底气。
所以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在记者会上专门原文念一遍《联合国宪章》第107条的原文。
而中国也毫不客气,8月19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说,“中方赞同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有关《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的表态。”
这是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第1次明确提到敌国条款这个词。此前,2025年11月21日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在x平台上用中日双语发帖,第1次明确提到了“敌国条款”这个词,原话是“《联合国宪章》专门设立敌国条款…… ”
而在此之前,中国官方在表述这个问题时,通常的表达是,“日本作为二战战败国的义务”、“行使《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赋予的自卫权”等等。
说实话,中国一直是慈悲的,一直是与人为善的,一直不愿意直接使用“敌国条款”这个《联合国宪章》中白纸黑字的词。——毕竟这个词儿真的不太好听。现在直接用了,原因自然是因为日本一直在作死的道路上狂飙。这也算是他自作自受。
关于《联合国宪章》当中的“敌国”条款的具体情况就是这些。
我觉得我们很有必要重复一下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将来,如果中国、俄罗斯等国为防止日本军国主义死灰复燃,而对日本采取军事行动,不需要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可以直接动手。
——这一点很关键。因为如果要想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必须五大常任理事国都同意,有一家不同意就不行。现在看,美国是袒护日本的,要想让美国同意中国、俄罗斯对日本动手是很难的。
第二个要点:虽然南千岛群岛并不是俄罗斯自古以来的领土,但俄罗斯在二战结束时占领它,符合《联合国宪章》。按照《联合国宪章》第77条的敌国条款,日本应该默认结果,除非俄罗斯自愿返还。
第三个要点:现在日本实际管理的冲绳县,原来的名字叫琉球,它根本不属于日本,按照《联合国宪章》第77条,它应该归联合国托管。同样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在托管的过程中可以组织琉球人民举行民族自决。他们可以选择独立,也可以选择归属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某个国家。此外,联合国托管,最终要落实到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国家来具体实施。从距离上讲,中国离琉球最近,由中国代表联合国对琉球实行托管,是最符合常理的。
第四个要点:依据国际法,具体来说是依据《联合国宪章》,做一个对比:俄罗斯控制南千岛群岛符合《联合国宪章》,而日本控制冲绳县不符合《联合国宪章》。
这就是我关于《联合国宪章》中关于敌国条款的学习理解,请朋友们批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