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次收租不超3个月?昆明“二房东”傻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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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要求单次收租不超过3个月?”
——这是近期众多二手房东咨询比较多,且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
那么,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样的呢?
昆明单次收租不超过3个月?
据查,上述有关“单次收租”时限的内容,来源于近期昆明市住建局官网公布的《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内容显示,该文件由市住建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落款日期为2022年1月5日 。
按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的规定,意味着“实施意见”其实在昆明施行已经快一年了。

只不过,有关部门在近期才将其公开而已。
结合“实施意见”的内容来看,主要从加强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实名认证管理、加强住房租赁房源发布和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保障,以及落实网络平台责任、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等多个维度,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而“单次收租不超过3个月”的规定,是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中,针对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提出的要求,文件具体表述如下:
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图源昆明市住建局官网
翻译过来,主要有两个要点。一个是,市场上当“二房东”的企业,在出租房源时,单次只能收取承租人3个月(含)的租金。
在效用上,主要是以此降低“长收短付”的操作空间。
从政策的约定主体来看,单次收租不超过3个月的政策要求,只适用于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并不涉及个人出租房源。
因此,广大房东不用担心自有出租房源,会受到政策的影响。
另一个要点是,市场上当“二房东”的企业,在获取个人房源时,原则上不高于承租人的租金水平。
而这样的要求,有着试图规避“高进低出”行业租赁乱象的作用。
整体来看,政策对于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有着较好的约束和规范作用,有利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昆明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何只针对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政策为何只针对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呢?
实际上,这是由政策的初衷决定的,也是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
在住房租赁市场中,自有房源出租比较常见的方式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房产中介)出租,并由房主和租客直接签订租赁合同。
在整个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是房主和承租人,房主拥有房屋的所有权,租客享有租期内的房屋使用权,促成租赁关系的房产中介从中收取对应的服务费用(一般是一个月的租金)。
各方权责明晰,不容易扯皮。

而一些涉及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参与的住房租赁行为,由于权责混乱,一直是房屋租赁市场乱象的重灾区。
比如,我们常见的“长租公寓”模式。
其主要是以企业为载体,从房主手里租赁房源,再转租给承租人。
在整个模式中,“长租公寓”的运营主体既不是房屋的所有人,也不是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而是类似于“二房东”的身份存在。
不可否认的是,“长租公寓”运营模式下,通过企业集中承租房源、统一管理、统一运营,一定程度上能提升存量房租赁市场的出租与承租的效率。
但是,由于“长租公寓”运营方,既是房屋的承租方,又是房屋的出租方,在权责错位、管理缺位的情况,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比如,在昆明本地,官方就有提到,有部分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等乱象。
因此,从前述昆明的政策来看,对于以“长租公寓”为代表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模式,有着较好的约束和规范作用,有助于缓解近年屡见不鲜的“长租公寓”暴雷现象。
如何辨别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的惯用套路?
事实上,诸如“长租公寓”等由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参与的房屋租赁模式,广受诟病的地方还在于内部可操作空间大,监管相对较难,从而容易对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可能很多人有听说过,市场上一些打着“长租公寓”的幌子,行“跑路”之实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他们钻的就是租赁主体权利不对等的空子。
比如,“长收短付”与“高进低出”的操作。如果不好理解,我们不妨结合假设的数字来举例子:
房东出租房源所在区域市场租金2000元/月,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为向房东租到房源,以高租金为诱饵,约定租金3000元/月,按月支付。
在获取房东手里房源的过程中,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支出3000元。
而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获得房源后,为尽快实现房源出租向租客约定租金1000元/月(低于市场一倍),但至少半年付。
最终,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实际收取6000元。扣除之前向房东支付的3000元,较短的时间里,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手里就积累到3000元的资金。

然后,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再利用手里的资金,继续找房东收房源,并快速出租……在房东与租客租金支付周期的差异中,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借助这样的时间差,快速扩张迅速套取租客租金,开启“借新还旧”的滚雪球模式。
当租客的低租金难以循环覆盖房东的高租金时,说明雪球已经滚不下去了,就到这类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改“消失”的时候了!
最后,只剩下房东和房子的实际租客干瞪眼。
结合市场来看,“长收短付”与“高进低出”是一些为“跑路”而生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常用的手段。
为规避风险,房东在出租房屋时,需要注意甄别,尽量选择有资质,或者只向参与房屋出租经纪的中介门店提供房源,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而租客在租房时,尽量选择与房东直租,切勿贪图便宜,以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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